中国新签证制度:Q签证方便海外华人


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举办说明会



文章来源:芝加哥侨学网   时间:2013年08月29日 点击:95520 次 评论: 619

芝加哥侨学网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将从9月1日正式施行,为方便海外华人回中国探亲或寄养子女等需求,该条例特别设立Q类签证。 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8月28日特别举行新条例介绍会,向芝加哥地区中文媒体介绍新条例相关详情。

讲解内容包括:何为 Q1、Q2签证;  Q1与Q2的区别; Q签证申请材料及须知;新签证种类(M、Q、R、S)等内容。


王永副总领事(右二)、签证组组长张明领事(左二)、侨务组领事岑领事(左一)、领保组领事乔勇军(右一)


从今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1986年国务院批准施行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将同时废止。

就 “中国普通签证”而言,《条例》在保留现行8个类别的基础上,增设M字、Q字、R字、S字4个类别。同时,根据外国人入境停留时间长短,对J字、Q字、S 字和X字做了进一步细分,并分别以阿拉伯数字1和2进行标识。中国普通签证类别,由原来的8类9种调整至12类16种。

总领事馆副总领事王永,总领事馆签证组组长张明领事,侨务组领事乔勇军等出席了当日的活动,并由张明组长重点介绍了针对海外华人(已加入所在国国籍的华人,比如华裔美国公民)的Q签证。

王 永副总领事表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与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外人员出入境数量逐年增加,并带来了众多新情况、新问题,9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 例》,就是因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完善中国出入境管理,改进服务。其中,在改进服务方面,新《条例》考虑国家引才及海外侨务工作需要,增设人才类(R) 和家庭团聚类(Q)签证,特别照顾海外华人的相关需求。

据签证组张明领事介绍,多年来中国政府为外国来华探亲人员签发L字签证,未将其与 来华旅游及处理其他私人事务人员相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驻外使领馆更具针对性地为前往中国探亲的海外华人群体提供入境及停留、居留便利。新《条 例》将“探亲”这一事由从L字签证中剥离,专门增设Q类探亲签证,并根据申请入境停留时限及人群特质,分为Q1和Q2两个子类。


总领事馆签证组组长张明领事,解答有关Q签证的问题


Q1 探亲签证

Q1探亲签证签发对象有两类:一是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及在华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二是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Q1签证的设立,就是考虑了广大海外华人将子女送回中国寄养的特殊需求。

Q1探亲签证持有者,在入境后30日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居留证”。“居留证”在中国居留的最长时间为5年。 Q1签证持有者,可凭有效护照、居留证原件多次出境、入境,出入境次数不限制。

Q2探亲签证

Q2探亲签证,是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望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Q2签证持有者入境后在华停留的最长期限为180天。

Q2 签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或两年,最长可达5年。Q2签证持有者,在签证有效期内可多次出入境中国,出境、入境次数无限制,每次入境之后,可获得Q2签证上 所核准的停留天数(一般为90天,120天,或最长180天)。海外华人在申请Q2签证时,可要求一年或两年有效,一般而言,拥有良好签证记录的海外华人 均可获批两年有效期。5年有效的Q2签证,数量很少,需要中国驻外使领馆特批。

Q1 与Q2 的区别?

新《条例》的一大特点,就是界定了“居留”与“停留”的区别,180天以上者为“居留”,180天以内则为“停留”。体现在Q签证方面,Q1为“居留”,即在华生活的时间超过180天,Q2则为180天以内。

在操作方面,Q1持有者在入境中国后30天以内,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居留证”,出境、入境需携带有效护照、居留证原件。Q2则无需申请居留证,出境、入境携带有效护照、Q2签证。

在申请材料方面,申请Q1探亲签证必须提供探亲邀请人所提供的邀请函,探亲邀请人必须与被邀请者存在亲属关系,并附带亲属关系证明。申请Q2,也需要探亲邀请人所提供的邀请函,但不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也就是说,Q2的探亲邀请人,可为亲属也可为朋友。

 

申请Q1签证需准备哪些材料?

如系家庭团聚事由,须提供: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拟抵达日期、拟居留地点、拟居留期限、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二)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如系寄养事由,须提供:

(一)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寄养委托公证或经过所在国或中国公证认证的寄养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护照原件、复印件及其与被寄养儿童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三)接受寄养的受托人出具的同意接受寄养函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儿童出生时中国籍父母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

请注意: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申请Q2签证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二)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会议现场

了解更多详情?

有关新《条例》签证种类、申请人范围、申请需准备的材料等详情,可点击: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须知(含中、英文)

有关新签证制度的常见问题解答,也可参考:新签证制度问答(中国驻美使馆网站)

此外,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签证组设有专门的咨询电子邮件,有问必答。大家如对Q签证以及新《条例》有任何疑问,可发电子邮件至:chinavisachicago@gmail.com 。 (图文:芝加哥侨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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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新增签证种类

201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1986年国务院批准施行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将同时废止。

就“中国普通签证”而言,《条例》在保留现行8个类别的基础上,将增设M字、Q字、R字、S字4个类别。同时,根据外国人入境停留时间长短,对J字、Q字、S字和X字做了进一步细分,并分别以阿拉伯数字1和2进行标识。这样,中国普通签证类别将由原来的8类9种调整至12类16种。随着普通签证类别的进一步细化,针对外国人入境出境的服务与管理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S 签证:私人事务

S字签证系从原L字签证中分设出的新类别,主要签发给入境探亲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国人。
 

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关于S字签证有以下3点需要注意:
一是与Q字签证相比,S字签证实际上也涵盖了入境探亲的事由,但S字签证申请人的探亲对象必须是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华居留的外国人,其他在华居留外国人,如持Q1字、S1字签证入境在华居留的外国人则不属此对象范畴;
二是S1字签证颁发对象必须是“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父母”,S2字签证则为“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也就是说S1字和S2字签证的签发对象范围是不同的;
三是其他私人事务主要包括婚姻、继承、诉讼、医疗等签证机关认为合理的事由。

Q 签证:探亲华人

多年来,我国为外国来华探亲人员签发L字签证,未将其与来华旅游及处理其他私人事务人员相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驻外使领馆更具针对性地为广大来中国探亲的海外华人群体,提供入境及停留居留便利。《条例》将“探亲”这一事由从L字签证中剥离,专门增设了Q字签证,并根据申请入境停留时限及人群特质,分为Q1和Q2两个子类别。

Q1字签证签发对象有两类:
 

一是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及在华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二是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Q1字签证持有人入境后30日内,应当到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类别居留证件,并可凭有效护照和居留证件在华停留、出境、入境。
 

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望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Q2字签证持有人入境后凭签证标注的停留期在华停留。申请Q字签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亲属关系证明、邀请函等证明材料。

M 签证:商贸人员

M字签证系从原F字签证中分设出的新类别,主要是将原F字签证中“商贸类人员”剥离出来,以便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管理。

M字签证签发对象主要是来华从事商业、贸易活动的外国人。外国人申请M字签证,应当按照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这主要是为了便于签证机关核查申请人来华事由的真实性。


R 签证:高端人才

近年来,为加紧对国际人才市场的争夺,各国纷纷出台便利措施,吸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本国经济社会发展。为充分利用国际人才资源,《条例》增设了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比如纳入中央“千人计划”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等。

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R字签证持有人入境后,凭签证标注的停留期在华停留,如果需在华长期居留,则可向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直接申请相应居留证件。

(消息来源: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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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中外人员往来大进大出的态势更加明显,我国出入境管理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1980年,中国公民出入境总数仅约1210万人次,外国人入出境总数约146万人次。2000年,中国公民出入境总数已达1.67亿人次,外国人入出境总数达2027万人次,20年间出入境总人数增长13倍多。2012年,全国边防检查机关共检查出入境人员4.3亿人次,其中外国人入出境达5435.15万人次。2000年以来,外国人入境人数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递增。

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外国人来华人员构成更加复杂,入境目的更加多元化,涵盖旅游、商务、探亲、工作、学习等诸多领域。中外人员规模大幅增加、人员构成更加复杂与外国人入境目的的日益多元化在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我出境管理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世界各国人员往来更加密切,我经济社会发展对外倚重不断增加,出入境管理工作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大局任务更加繁重。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在华居留外国人数大幅增加,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案件逐年增长,成为我国社会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1980年在华常住外国人近2万人,2000年15万人,2012年超过63万人。1995年,公安机关查处“三非”外国人首次突破1万人次,2012年达到25279人次。2012年,公安机关查处涉外国人刑事犯罪达1812起,个别案件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不仅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也给我国社会安全和稳定带来隐患。

目前,规范出入境事务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护照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等,上述法律法规多出台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较为分散,且互相衔接和协调不够,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外国人服务管理工作形势需要,也缺乏直接有效的管理依据。

综上,为适应近年出入境形势的发展,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及部分人大代表建议,在整合我国现行几部出入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出境入境管理法。

法律精髓:管理与服务并重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贯彻执行好这一国策,有利于促进中外人民友好交流,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持续发展。为此,《出境入境管理法》开篇即明确了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立法理念:“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在规范管理方面,完善了签证制度、不准外国人入境出境制度,区分了停留和居留的界限,对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做出了规范,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明确了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具体情形,对难民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并进一步细化了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在改进服务方面,考虑国家引才及海外侨务工作需要,增设了人才类和家庭团聚类签证,规定可以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国人才、投资者和其他符合人道主义情形的外国人提供停留变居留便利,完善了过境免签制度,从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和人道角度考虑完善了临时入境制度,并为放宽“绿卡”审批条件、扩大免签范围等内容预留了空间。

律内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签证制度。新法对普通签证类别进行了调整,增设了人才、家庭团聚、商贸及私人事务类签证;规范了邀请行为,规定了邀请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为签证机关行使国家主权提供了制度保证;规范了免签入境制度,进一步为外国人入境提供便利;完善了口岸签证制度,从签发情形和管理措施两方面着手进一步规范了口岸签证的签发。

二是将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出入境管理。目前,欧盟各成员国、俄罗斯、新加坡、泰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已在电子护照中存储指纹信息,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已经签发含有指纹信息的生物签证或者在入经查验时采集外国人指纹。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面相等人体生物信息,在出入境管理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对加强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停留居留制度。新法区分了停留和居留的界限,规定外国人持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最长停留期限不得超过180日,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和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分别为90日和180日,最长为5年;对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做了规范,即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的基本义务。

四是为解决“三非”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三非”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根本上来讲是经济问题。解决“三非”问题不仅需要加强签证审核把关、加强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还需要从规范就业入手,坚持疏堵结合,惩防并举。

1、规范外国人在华就业。我国是劳动力大国,在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上,需要体现引进高端人才、严格控制一般劳务人员的政策取向。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法律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以及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2、明确了对非法就业的界定。法律规定,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

3、规定了核查、遣返“三非”人员的措施。新法规定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人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外国人管理工作。对“三非”外国人,可以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5年内不准入境。     (消息来源: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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