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会议中心欺诈案:开始退款



文章来源:   时间:2013年04月23日 点击:5233 次 评论: 89

芝加哥侨学网报道】芝加哥会议中心投资移民欺诈案(SEC v.ACCC),4月19日北伊州联邦法庭颁布命令,向中国投资人退款程序正式启动,将以“电汇”及“其它合适的方式”向中国投资人退款。并且,投资款托管银行SunTrust必须在30天之内提交退款情况报告。

主审此案的北伊州联邦法庭大法官艾米伊芙(Amy J. St. Eve)上周五发布命令,以调整原先的投资款冻结令,开始退款程序。4月19日法庭命令要点如下:

一,允许SunTrust银行根据芝加哥会议中心、投资人和银行三方当时签定的托管协议,向投资人以电汇或其它适当方式退还投资款。

二,在此命令发布后30天之内,SunTrust银行应向证监会和被告提供退款情况的报告,至少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向投资汇款金额,以及银行尚无法退还投资款的投资人身份清单。

对于银行无法退款的投资人,证监会可以与投资人的代表律师(如果有律师代表)取得联系,以协助退款。银行还需要向证监会和被告定期提供退款情况报告。

三,SunTrust银行不得向投资人收取手续费等,如有费用应从芝加哥会议中心在该银行的其它账户中扣除。

四,此命令并不影响原冻结命令的其它条款,也不改变原三方签署的托管协议的内容。

法庭命令中指出,投资款由托管银行SunTrust通过电汇或其它适当的方式向中国投资人退款。命令中并没有对“电汇”、“其它适当方式”作出具体说明。

芝加哥地区著名华人律师王志东,为此案某中国投资人的代理律师。王志东律师表示,根据美国证监会以前提交的动议,命令中提及的“电汇”,即为原路返回方式,即根据此前的投资人的汇款渠道,原路返回。此案涉及200多位中国投资人,很多投资人当初的汇款渠道如今已不可用或不存在,法庭命令的“其它适当方式”即针对上述情况。

王志东律师表示,法庭命令中的“其它适当方式”无非是两种情况,其一,投资人设立新的电汇账户,由SunTrust汇款到账。其二,支票方式。王志东律师表示,无论是哪种情况,投资人都需要同SunTrust,本案被告进行协调。美国证监会在这个过程中将起到监督的作用。

王志东律师认为,法官4月19日发布命令,修改冻结令,启动退款,这对于投资人无疑是大好消息。证监会与移民局通力协作,及时制止了芝加哥会议中心的骗局,并迅速提出诉讼,在相当短的时间内,通过法庭命令开始退还投资款,体现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是对于美国投资移民体制的一种完善。

作为中国投资人的代理律师,王志东律师还对此案的200多名中国投资者提出如下忠告:

1,对于接收直接退还投资款途径畅通的投资人而言,应及时与原汇出投资款的银行保持联系,静候佳音。

2,对于由于各式各样的原因,不能够、不方便或不愿意由原汇出投资款的银行账户直接接收退款的投资人,应迅速透过私人律师与证监会和SunTrust银行取得联系,提供身份证明,原投资款汇至SunTrust银行的证明,以及现在便于收取退款的方式。

3,保护投资人隐私信息,应尽早采取规避措施。

法庭命令SunTrust 必须从4月19日开始的30天之内,向SunTrust银行应向美国证监会及被告提供退款情况的报告,其中将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投资人身份清单。王志东律师表示,有鉴于美国司法体系的透明公开性,不愿泄露隐私信息的中国投资人,应尽早采取规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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