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美国联邦宪法的产生,基本原则,作用及效力




一.美国宪法的诞生

美国宪政历史上有产生过几个极其重要的文件。第一个文件是五月花号公约。1620年,一批从英国教会分离的清教徒乘上了五月花号船抵达美洲。在上岸之前,41名男性成年人于当年11月21日签订了《五月花号公约》。签署者同意创建并服从一个政府。该公约确定政府是基于被管理者的同意而成立的,而且将以法治国。

第二个历史性文献是独立宣言。1776年初,美洲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方案,即建立一个政治实体并且寻求外国援助。大陆会议指派了以托马斯·杰斐逊为首的五人委员会起草这个宣言。独立宣言在1776年7月2日被通过,并且在4日被正式宣告。宣言包含了基于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宪政思想的三项基本原则:自然权利,政府的合法性来自被统治者,以及被统治者改变政府的权利。

第三个文件即美国联邦宪法, 1787年9月17日,来自北美洲13个州的39名代表签署了宪法,1789年宪法生效。

二. 美国宪法正文和27条修正案

美国宪法序言之后的正文由七章组成。其中前三章规定了联邦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权力部门的权限范围和组织运作。

第四章规定了各州和联邦相应的权责,义务以及将来新州加入联邦的程序。第五章规定了对宪法进行修改所需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具体程序。第六章载明了宪法的法律地位。第七章规定了宪法生效所需要经过的程序。

美国宪法正文几乎没有提到人民享有的权利(即人权)。这成为当时宪法批准过程中最大的障碍。为了让宪法最终得以通过,支持联邦宪法的联邦党人做出保证并确认下一次国会开会时立即对之进行修订。

联邦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最终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足够数量的州批准的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史称《权利法案》,正式诞生了。权利法案不仅列举了人民生来就拥有而不是任何政府赋予的多项基本权利,还规定了许多涉及法庭审案的法定程序,并且补充说明列举这些权利并不意味着人民只有这些权利而没有其它的权利。

《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内容已经成为包括《世界人权宣言》以及许多国家在其新诞生的宪法中对人权规定的主要来源。

三.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宪法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三权分立原则。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即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法理上,三权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约,保持平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利滥用的职能。

第二,联邦体制原则。美国宪法规定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宪法列举的有限权力,其余未列明的权力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

第三,宪法至上原则。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令,行政法规或规则。

第四,平等权利原则。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有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得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待遇。各州要互相尊重并承认彼此的法律。

四.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权或违宪审查权,是于1803年由马歇尔首席大法官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经由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所确立的。司法审查权是指联邦最高法院以解释宪法的方式对联邦或州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最后裁定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联邦宪法。

司法审查权对于最高法院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没有司法审查制度,最高法院在和国会、总统的制衡中将会是最弱的一权,美国宪法所宣称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论也将无法落实。司法审查权对于联邦最高法院来说极其重要,然而美国联邦宪法文本对司法审查权却只字未提。联邦最高法院是在马伯里一案中通过宪法解释破天荒地创造出了司法审查权。

五.美国各州和联邦的关系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宪法第四章规定了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相应的权责义务以及将来新的州申请加入联邦时的批准程序。宪法规定,各州政府要完全尊重和充分信赖其他州的法律和司法程序。 “特权和免责条款”禁止各州政府为了本州居民利益而差别性或歧视性地对待其他州的居民。第四章还规定了各州之间的罪犯引渡程序,各州之间迁徙和旅行自由等。

六.宪法修正案的繁复程序

宪法第五条规定了修正美国宪法的程序。早在宪法制定之初,宪法的起草者们就已经清楚地意识到随着国家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宪法需要不断被修改。同时,他们也认为宪法的修改不宜过于频繁。为了做到两者的平衡,起草者们设计了一套启动修宪的双重程序。美国宪法修正案并不对宪法本文进行修改,而是在宪法本文后进行增修。

修正程序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被启动:由国会发起或者由各州发起。其一,国会两院必要人数(而非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其二,美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州要求国会召开修宪会议时,国会必须召集全国性修宪会议。美国宪法的历次修正都是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启动的。

宪法修正案在获得国会或者全国性修宪会议的通过后,还需要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州的批准方能生效。

由此可见,对美国联邦宪法进行修正难度极大。截至目前为止,美国自建国以来,仅通过了二十七条修正案。而其中的前十条修正案是在宪法颁行不久后一次性通过的,这些修正案保护和扩展了人民的权利,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因此被统称为权利法案。

结束语

1787年诞生的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该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民主共和政体。美国在世界上第一次创造出既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使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

美国联邦宪法全文仅七千多字,而联邦最高法院大多数宪法判例意见都远超这个字数。不难看出,美国联邦宪法不是一个静态的法律文本。最高法院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解释或阐释,赋予宪法文本新的意义,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

(本文作者: 黄正东大律师,耶鲁大学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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